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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4-06-26 18:24:19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

    审判权是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审判管理权是人民法院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审判资源进行配置,对审判过程和审判行为实施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权力。

    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起着辅助和保障作用,保障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但审判管理权不得取代审判权。科学的审判管理,应当在审判权的规制与独立之间寻求一个连接点,使两者之间既保持必要的、合理的张力,而又不致于相互排斥甚至对抗。一方面要遵循权力必须接受制约的铁的规律,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坚持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造成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

    二、当前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浅析

   (一)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运作的外在因素

    1、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各行政部门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影响。最为明显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到政府机关的执行案件。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的执行案件,纵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也难以执行。

    2、社会舆论、涉诉信访对司法权运作的消极影响。

   (1)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些个案经过民意的渲染,会使得法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如果仅仅从维护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就有可能导致对法律程序的违背,甚至出现错案、冤案。

    (2)对当事人而言,涉诉信访意味着一项简便、经济、有效的救济方式;对人民法院而言,涉诉信访可以起到监督和改进司法的作用,是一项现实、被动、高效的制度更新机制,具有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功能。但是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使得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多道程序,案件结果改过来、改过去反而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有的当事人甚至利用上访威胁、诬陷承办法官迫使人民法院按其意志判案,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无限期拖延办案或照顾上访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性为代价,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质量。涉诉信访为当事人缠诉、缠访和其他机构和人员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性背景和条件,严重地影响着法院和法官正常司法,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地冲击了现有法律秩序,影响着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二)审判组织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内在因素

    1、独任制存在的问题——独任法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目前的格局下,独任法官并不比合议庭拥有太多的案件决定权。此外独任法官的审判权还受到其他来自内外部的的干扰,来自内部的主要是非主管领导和其他法官的请托;来自外部的干预主要是人大、政协、政法委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制约,在种种干预和制约之下,独任法官受理到底还有多大的裁判权?

    2、合议庭——何时真正凝结集体智慧?

    (1)合议庭制度的运行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形式上的合议审判实质上合而不议的问题,没有真正贯彻民主集中的原则。根据我们的调研该问题的主要表现有:庭审前,合议庭其他成员很少阅卷和了解案情;庭审时其他合议庭成员也是心不在焉,早退甚至缺席案件的审理;案件评议时附和庭长或承办人的意见,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甚至根本不评议案件,只是在书记员制作的合议庭笔录上署名;合而不议的现象有两种主要原因,一是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工作量大,法官审理自己承办的案件都已经超负荷运转了,实在没有精力再去更多的参与其他法官主审的案件,其次目标考核参审案件数量和质量一般也不列入考核内容,参审法官对参审案件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再次责任追究一般也只对主审法官进行追究,一般碍于情面同意主审法官的意见。

    (2)由于行政化管理和审批制度的存在,庭长或主管副院长、甚至院长的意见往往决定或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合而多议的问题,将合议庭虚置。

    3、人民陪审制——徘徊在形式化与专职化之间。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够广泛,选取陪审员做不到真正的有机性,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还不多,不平衡,有些地方人民陪审员工作流于形式等,对于陪审员来讲,又不用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大不了还回家种地,没什么损失,所以对于庭长言听计从,庭长也愿意将案件交予他们处理。但也有陪审员利用这种人缘、地缘优势大肆吃请、受贿 ,而且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时没有法律底线,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审委会制——违背直接审理原则是道迈不过的坎?

审委会基本上全部都是书面审理案件,极少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审委会委员不直接参加庭审,其裁决仍是在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和参考合议庭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违背直接审理原则的弊端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三、当前法院审判权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审判管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管理的手段落后、方式陈旧、科技信息化程度低、不透明,缺乏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向外界公开,影响审判管理的效果。

    (二)审判流程管理中间环节的缺失。当前,案件的立案、审结两个阶段把关较严,但立案到审结之间的审判流程却处于疏于监管和不透明状态。

    四、健全完善法院审判权运行的组织与环境机制

    (一)建立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营造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媒体监督是有利于司法改革,有利于司法完善的强大力量。不能排除在个别案件的报道或评论过程中,媒体存在偏差或错误的引导,但如果担心媒体会出错,那就更应该开放媒体领域,让他们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呈现事实和真相。让各种言论在媒体上充分发表,相互制衡。公开而充分的辩论,是理性的基础。正所谓“钟不敲不响,理不辨不明”。将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运行机制,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合议庭评议与表决机制的重新设计。

    1、合议庭评议规则

建立和规范第三人首先发言的评议制度。第三人首先发言可以督促第三人关注自己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案件,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以避免其鹦鹉学舌。

    2、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

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普通民众参与陪审,突出陪审的平民性;通过随机选取产生人民陪审团成员,增强民意代表的广泛性。

    3、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配置专业委员,直接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1)审委会审理案件的方式是直接审理方式。提高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2)合议庭汇报案件应当突出重点内容

    具体有两项要求:1、提交事由明确。一是合议庭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的分歧意见;二是案件处理超越合议庭的职权。2、汇报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合议庭对于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议的内容应当详细汇报,而合议庭已经达成共识,能够自行把握的部分可以简略汇报,便于审委会迅速把握争议焦点,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

    五、健全完善法院审判权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审判权良性运行

    1、建立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核心的系统管理机构,保障审判权良性运行。

    2、加强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创新案件分配机制,实现案件动态均衡分配,为审判权良性运行奠定基础。

    3、精细化审判流程管理,引导和监管审判权运行。

案件信息立案环节一站式录入全程共享、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实行节点管理和跟踪预警,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无缝隙的审判监管网络。

    4、增强科技含量,改善管理手段,利用科技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可监督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审判权良性运行。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通过互联网建立面向当事人的一对一、点对点的案件流程查询系统,向当事人公开所涉案件的信息,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了解案件的立案、承办、开庭、到结案的相关信息,实现由提供静态信息到提供动态信息的跨越,便于当事人和公众监督,促进审判权良性运行。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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