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是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更大的创造积极性,发挥知识的作用。这其中就包括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就是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就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法规条文为出发点,结合法学原理和实证来做分析。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世界各国对委托著作权法的制定,各不相同。在我国的目前的法律中,受委托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之间定立的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未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就要属于受托人了。这是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优先”的原则,保护了受托方的利益。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委托作品的归属等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要理顺各方的关系,协调好各方的利益。
二、委托作品权原始归属的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可由双方约定,可用合同的方式加以规范。然而在约定的性质时,却存在着争议,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目前说法不一。从我国目前的法规来看,委托人取得的著作权归为原始取得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经合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如果委托人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将会对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一定冲击。《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委托人取得了著作权,也就顺理成章地取得了人身权。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享有署名权。但真正署名权应是作者所享有的,这之间就产生新的问题。在社会,代考、代作画、代写文章等的“枪手”行为,也成了合理合法的行为了,对社会公平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有人身属性。举个例子:某人委托一个画家,来作一画山水画,用来表达某种意境。画家用自己的思维方式,表达出了个人情怀,作品的整体呈现与作者的个风格密切相关。委托人取得了原始的著作权,那么这就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忽视了作者的意志在著作权转化中的作用,硬生生地切断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
三、关于委托作品流转的相关问题
对于法律来说,经验比逻辑更重要,它是要为社会活动服务的,要符合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委托作品的流转也是我们要注意的问题。委托人取得著作权的过程涉及到权利转让的问题,那是否也包括人身权呢?民事主体,即个体,对自己的人身利益有绝对的支配权,但这种权利是不能转让的。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的依附性和不可转让性。所以,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只是财产权的转让,而不应包括人身权。但著作人身权和普通意义上的人身权又不完全相同。还有就是肖像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在照像馆拍人像作品为例。按照一般人的生活习惯,大家在拍照时,很少会有人与拍摄者事先约好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著作权归属了照相馆所有。而委托方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还不能有商业用途。而照相馆享有了照片的著作权,也不能随意使用,因为可能对委托人的肖像权造成侵害。所以,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能随意使用该照片,这也是对作品资源的一种浪费。双方有合约的,按照合约执行,没有合约的,作品的著作权归照相馆所有。但若要营利性使用,就要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委托领域的规定还不是十分清晰,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讨论。在判断委托作品的原始归属问题上,确定只有作者才能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原则,不仅能有效规避现实生活中的不良现象,还可以实现该部分相关条文与整体法律的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