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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有利于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4-06-26 18:34:13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时间从工作日延伸到节假日;将调解点从法庭上延伸到法庭下、从法院延伸到原、被告所在地;将调解人员从法院工作人员延伸到庭、院领导、村委会领导;将调解时间从诉讼期间延伸到诉前、诉后,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存在诸多方面好处,例如:及时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等,自从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各个法院领导要求各业务庭办案人员要充分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从法院走向田里地头进行调解。做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不仅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更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掌握做好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引导当事人走和解之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调解案件不但要充分发挥法官自身的聪明才智,还要借助外力。例如,运用人民调解、村委会干部调解,主动调解当事人的亲友、长辈、领导、人民调解员、委托代理人等积极因素,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居委会、德高望重等各方面的力量来化解纠纷。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强,除了借助于外力化解矛盾外,还要在纠纷未进入法院前,提前介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了更好地做好调解工作,在纠纷未进入法院前化解矛盾纠纷。比如辉县市法院在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立了调解室,在当事人未立案前先行进行调解,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在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辉县市法院提前介入,使矛盾得以平息,避免了外地单位多次来返辉县法院。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辉县市西外环丁字路口,被告王某驾驶郭某(获嘉县人)的小轿车在路口等红灯时撞上了前方同方向的某县文化局的车,造成文化局的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调解室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争执激烈准备起诉到法院,但通过法院设在交警队的调解室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把矛盾化解到底了。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处理案件时要因案件 而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就一定能够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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