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网络司法拍卖这一再浙江省已全面推行的成功案例即将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铺展开来。通知中强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牵头,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我院接上级通知后,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局第一时间结合技术科技术人员注册司法拍卖账号,登陆司法拍卖平台,在2014年5月7日第一次拍品上架,2014年5月19日第一次成功的拍卖成功。截止2014年6月24日我院已成功上架拍品4件,成功交易2件。
在网络司法拍卖火热开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单纯的运作,同时要对网络司法拍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能只注重实效,而不注重程序。对网络司法拍卖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对其更好的开展下去不无裨益。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相对于普通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阳光透明
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近年来成为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重灾区”之一,部分地区存在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情况。而通过在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一切拍卖都面向全国人民,在前台所有竞买人都以编号形式体现,谁都不知道同时竞买的人是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围标、串标等状况的发生,可以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让司法拍卖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能够很好地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
二、节省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分段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而通过淘宝来拍卖,毫无疑问,零佣金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最大亮点。拍卖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与竞买者对接,淘宝网提供免费平台,竞买人在购买成功后,只需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以外的尾款,即可办理交割手续,获取标的物。
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与传统的司法拍卖相比,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可以扩大竞买人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率,竞买者越多、竞价就可能越高,溢价越高,越有利于当事人。
虽然全国的法院都在逐步推广网络司法拍卖,推行的过程中也有许多人提出质疑,其质疑的焦点集中在:
一、拍卖主体的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有的司法拍卖平台中,法院作为拍卖主体出现,而传统拍卖中,法院只是作为一个委托方出现。司法机关同时作为拍卖活动的主体,尚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其相关法规及定义。
二、监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在传统拍卖中,《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比如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等。而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拍卖的一种,有其传统的一面又有其特殊的一面。显然人民法院作为拍卖方接受工商监督是不现实的,那么由谁来监督法院的司法拍卖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而且,淘宝拍卖是利用网络进行拍卖,一切是以电子形式进行,监督的有效性与方式需要在开展的过程中探讨和完善,现在只能是处于半空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而淘宝模式中,拍卖保证金交给淘宝公司,万一淘宝公司宣告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竞买人就会存在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拍卖过程中的问题
在拍卖领域,淘宝提供的网络竞拍,相较于传统拍卖看似简便,但也有他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如:
1、公告的问题。传统的拍卖公告发布时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其根据是《拍卖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五条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可以保证淘宝网上的公告同样具有其效力。但我们仍需要一部确切的法律来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进行。同时又要考虑到淘宝发布公告的受众问题,这就涉及到下面第3及第4点。
2、标的物的展示问题。在司法拍卖平台上,需要展示的拍品的一切资料均需要由法院提供,并且也只有文字描述,图片和一部分视频,不能真实的展示拍品状况。实地查看标的则要联系人民法院,这些都需要增加人民法院大量的工作量,而没有实地查看标的,造成的后果是竞买人出价不高和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公告上标注的造成的后果由受买人承担,这显然是一种推脱责任的做法,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损害受买人的利益,有损司法形象。
3、拍卖的宣传问题。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而在网络拍卖的司法平台上,仅仅当有人关注或无意间看到的时候,才能成为潜在的受买人。
4、受众的问题。网络司法拍卖借助的是网络平台,虽然据CNNIC统计,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18亿,但在拍卖这个环节,法院不可能做到像普通淘宝卖家一样实现“包邮”,同时又要求受买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法院办理交割,这就造成了一些距离比较远的受买人核算受买成本的问题。从这个问题上看,受众基本上还是在标的物所在地附近区域,虽然受众的面积广了,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尤其是在乡镇地区,网络用户以年轻人居多,潜在受买者的扩大并没有那么巨大。
5、特殊拍品的问题
从现有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看,其可拍物品种类有限,大部分集中在房产和机动车上,其他物品少之又少。有许多拍品因为其本身的限制,是不适合出现在网络片面平台上的。如土地和农村宅基地问题。我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问题是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许多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人所有,相对受众只能限制在一个村子里。这也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局限性所在。
从现行的网络司法拍卖看,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当事人节省额外的成本压力,但要看到,这些本应由拍卖公司的承担的许多工作转嫁到了法院的执行部门上,造成了执行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的加大,增加了公共服务成本,占用了公共资源。同时,现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出现的问题很多是与电子商务立法相关的。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的立法已经进入起草阶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针对网络司法拍卖等电子商务行为将会有一个完善的规范和保障。
综上,网络司法拍卖优势虽明显,但其也有自己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对其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闭口不谈。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对一些价值明确,产权清晰,涉及相关方面少的物品进行拍卖。而传统司法拍卖操作灵活,专业性强,可以针对大部分的物品进行相关的合理的拍卖,这是网络拍卖所不能比拟的。
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有诸多好处,但不能完全迷信。现阶段,网络司法拍卖只能替代拍卖工作中的一部分,只有将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有机结合,才能使我们公正司法,廉洁为民,全心全意为当事人利益着想的初衷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