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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转播合同的权益保障及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4-06-26 18:53:31


    足球在我国是第一体育运动,而中超联赛又是我国的顶级足球赛事,受到了广范的关注,其赛事转播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以前只有中央电视台一家对其进行转播,而现在多家地方卫视也加入了转播的行列,转播价格也有了大幅地提高,这就牵涉到了更多的利益主体,也就产生了更多的利益分争。这就要法律的及时介入,来规范合同,保障转播权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法律,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中超联赛转播权的相关问题。

    一、联赛转播权的发展过程

中超联赛是由我国的足球甲A联赛发展而来的,其电视转播也是从甲A联赛的元年1994年开始的,当时只是足协和中央电视台签了一份简单的转播协议,为期5年。到了协议期满后,两家单位又续签了3年。同进,各支球队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将足协未出售的场次,进行了个体的销售。由于协议不是很规范,在此间,各方也产生了一些歧意,各方谈判也经历了一些波折,执行的不是很圆满。2004年,甲A联赛改制成中超联赛后,上海文广公司与中超公司签了一份转播合同。2007年后,中央电视台对此转播权进行了每年一次的购买。

    二、中超联赛的赛事转播合同中的各方关系

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关系中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理顺了各方的关系,就可使在实际操作中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合同中的各种问题加以调整、解决。

    1. 中超联赛转播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又称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债的内容所要求的债务人的行为。中超联赛转播合同中的标的物,就是转播权。这是这个合同的客体,也是基础,明确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才可以继续中超联赛转播合同的性质。转播权也是我们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但其权利的主体则是根据行为章程来确定的。中超联赛的转播合同就是买卖合同,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中超联赛转播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所以,中超联赛的转播合同实质上就是买卖合同,中超公司对转播权是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

    2. 中超联赛转播合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就是指缔结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民事主体。合同关系主体之外,还有享有利益的第三人的存在。因此,还要明确中超联赛转播合同中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根据上文的分析和行为章程所规定的,中超联赛转播权归足协和各中超俱乐部所共有的。表面上看,转播合同的主体是中超公司和购买转播权的媒体,而实质上,足协和中超各家俱乐部是合同中享有利益的第三人。

    3. 中超联赛转播权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

本文结合2008年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在中超联赛中退赛的案例,来对权益保障进行分析。①转播方的权益保障。由于武汉光谷的退赛,中超联赛的场次就会减少,媒体方受到了损失,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中超公司就违约在先了。中超公司可以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减少对媒体方的损失。②中超公司的权益保障。在此事件中,中超公司做为违约方,好像不存在权益保障的问题。退赛是个体行为,它对中超公司也造成了影响,但那属于另一个范畴,在此不再分析。重点是,在此事件后,中央电视台做为合同中的另一个合同主体,暂停了对中超联赛的转播,对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过这一点,在合同中并无约束条款。在以后的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转播场次、数量等,对各方的权益都是一个保护,对足球事为也起到了推动作用。规范的合同,对各方都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中超联赛赛事转播的合同签定,是越来越规范,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足球事业的更好发展。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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