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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26 19:35: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形成一件件的民事案件。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普通审判员,面对众多的案件,给我感触最深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举证问题。

    一、现实存在的问题

    随着法律的普及,老百姓法律意识随之有所提高,懂得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保护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部分当事人请有律师,但很大一部分当事人都是自己参加诉讼。作为基层审判员,我们面对的大部分是不懂法律的百姓。在我数年的审判经历中,遇到最多的有三类当事人。一、约见原告第一面,原告总是问“法官,你要啥(证据、材料)”。作为审判员面对这种情况,有我们的无奈。首先会给当事人发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格式文书。此外,我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还有“你认为对你有利的动西”。作为一个法律人来看,这些对话,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面对基层的老百姓,如果我们对他们说“举证责任”“证据”,他们根本无法理解,也无法相应的举证。二、当事人通过网络查询部分材料,然后根据上面的内容,来向法院主张权利。这些当事人看似懂得如何举证,但事实上,他们不管具体案情是什么,只要对自己有利,就认为法院一定得采信,如果不采信就是不公平、就是违法办案,这类当事人会更加的难以沟通。三、在审判员苦口婆心的为其讲解举证责任后,只以一句话来回答我们,“我不懂这些,反正这事我们那儿都知道,需要啥你们去调查”。无论怎样解释,都表示不懂,认为只要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就应当负责把一切问题查清,当事人只要把矛盾诉至法院即可。上述这三种当事人,是最常遇见的,具有普遍性的。

    二、法官的困惑

    面对上述问题,有人会说,有举证规则呀,谁的责任谁负就行。的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可现实中,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我们简单的根据举证规则将责任一划了之,将会产生很多矛盾、纠纷,且案件结了,矛盾没有化解,还会产生新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这些问题就牵扯到法官释法的问题,可是,给我最大困惑的是,释法应到什么程度。作为法官应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如果释法的程度掌握不好,就有“拉偏架”的嫌疑。所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对解决问题的几点看法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责任,但我们面临的是举证责任划分后,如何具体举证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案件进行具体分类,将类别细化的案件有可能涉及的的证据种类明确,防止当事人有证据而不知道提供。比如,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得医疗费问题,当事人人身受到伤害进行住院治疗,必然发生医疗费。在这类问题上,当事人一般都会出示医疗费票据,但却不知道提供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等。事实上,只要住院都会有上述证据,但当事人却错误的认为只要出示票据,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在告知其应证明医疗费与纠纷有关时,大部分人会说,“票上就是我的名字”。如果此时按举证不能而驳回原告的诉求,就存在原告实际存在证据,而合法权益的不到保护的情况。此时,如果能提前告知原告证明医疗费需那些证据,证明误工费需那些证据等,就能避免有证据而不会举的情况。其次,针对部分举证难的情形,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有些案件,当事人确实存在举证难的情形,往往说你们可以调查。但事实上相关情形不符合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而且,即使法院去调取,也不一定调取成功。比如,劳务报酬类案件,当事人一没有签订相应合同,二没有工资表,只有工人相互证明为雇主工作。比如,有些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个人向单位供货,个人手中什么手续都没有,仅有单位的记账。如果纠纷时单位继续经营,还可以调取账目,如果单位不存在了,个人就没有任何证据。等等类似的这些情形下的举证,存在现实的举证不能,如果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凡是用工,必有备案、记载;凡是发生经济往来必有合同备案,那么纠纷发生后,会方便查明案件事实,尽快的案结事了。

    举证问题,是民事案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法律也对之进行了规定,但现实中仍存在种种问题,这需要人们不断的增强防范意识,知道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知道如何法律才能切实的保护我们的权益。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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