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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判前论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6-26 19:53:46


    结合当前学习群众实践活动的深入学习笔者认为判前论理是法官主持审判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 是提高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促使其息诉服判,减少诉讼对抗,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扩大审判效果的重要环节。目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说理不够、说理不透或说理不充分,导致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对裁判不服,乃至对法官产生敌意和对抗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当事人误认为案子不是输在“理”上,而是输在“礼”上,到处上访告状,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这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执法形象。

    因为说理的载体法官与说理的对象当事人的素质千差万别,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把判前论理统一规范为怎么说。只能从宏观上规范为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全程说理的原则。如前已述,案件从立案到宣布判决结果前,须经审查起诉、决定立案、指导举证、 必要的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庭审小结等若干环节,判决生效 后还要进入执行环节。这样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说理贯穿在诉讼的全过程。做到庭上说理与庭下说理结合、宣判前论理与宣判后说理结合、审理阶段说理与执行阶段说理结合。只有全程说理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2.因人施说原则。判前论理要十分注意针对性。因为说理对象的文化层次、从事的职业、理解能力、认识问题的能力、智力都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这就要求说理一是要针对说理对象的具体素质因人施说,对于素质较高,理解能力较快的当事人,说理要简明、扼要,点到为止;对于文化层次低、素质较差、理解能力较慢的当事人,要使用朴素的语言、易懂的道理多说几遍。二是要针对当事人不懂或不理解的问题说理,哪一方面的问题不理解或不服气就说哪一方面的道理,防止面面俱到。3.耐心施说原则。说理要达到使当事人理解、服气的目的,必须增强说理的耐心。特别是遇有认识问 题固执、认识问题片面、思想僵化的当事人,要坚持耐心说理,防止急躁情绪和简单粗暴。急欲求成的结果是欲速则不达,不仅达不到说理的目的,反而会引起当事人反感。 4.依法准确原则。判前论理不是法制宣传,它与法制宣传是有区别的。因此,判前论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不得与法相悖,更不能信口开河。施说的道理,必须是公认的公理,符合法律规定、事物发展规律和逻辑。不得出现谬误。否则,非但说服不了当事人,反而会使法官处于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损害法官的形象。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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