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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

---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4-06-26 19:55:51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再审程序对公正与效率的影响尤为突出.因为再审程序没有纳入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之中,而是被设计为一项带有纠错性质,可以灵活启动,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最终解决机制,不仅终极性地体现了维护法律权威、稳定社会关系的公正一面,同时也体现了解决社会矛盾、防止诉权滥用的效率一面。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其内容得到了极大丰富和发展。但是,目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各种利益主体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并在多方面受到了质疑,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事再审的既判力问题。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再审案件平均改判率为25.38%,发回重审率为12.11%,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被严重动摇。

    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是民事再审既判力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在民事再审改判标准的原则问题上取得一致,那么无论是对公平正义的实质追求,还是对程序安定的形式保护均无法实现,民事再审的既判力亦无从谈起。因此,确定民事再审的改判标准,直接关系到民事再审的既判力,应当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统一和权威为目的。

    民事再审审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个案,而是要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实体正义与程序安定、个案救济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民事再审的改判标准中的实体标准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即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导致以前客观存在但直到再审中才发现的新证据不会再受到证据失权的对待,而是通过让过错方承担有关费用等方法解决。

    (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民事再审审理中适用该条的情况主要是实践中有一些事实由于时间、地点、人物的变迁,根本无法查清,或者是很难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否伪造并不是民事再审改判的当然理由,有时候,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规定或对象认识的错误伪造了证据,甚至是共同伪造了证据,但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真正法律关系结合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如果只是由于时间的变迁等原因导致原审裁判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与再审审查发生了冲突,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产生的理解不一致,再审审查中对这类适用法律问题应该尽量妥协,尽最大可能维护原裁判的既判力。

    (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对于这种情况,再审中应当考虑由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理论上任何被撤销或变更的判决、裁定均有再次回复到被撤销、变更前状态的可能,并且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如果再审中仅因此做出改判,一旦被撤销或变

更的判决回复原状,则会形成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再审审查过程中还是应当依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将其他相关案件的裁判作为参考。

    (6)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由于漏判或超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到法院的重大过错,因此民事再审审查过程中对此应严格审查,发现此类问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的价值取向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既注重“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又强调“法律真实,依法纠错”的矛盾局面。这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为民事再审程序中如何适用改判标准带来了困惑。除了价值取向之外,再审审理还需要以既判力理论为指导,特别注意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参与者水平各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客观需求等情况,更加灵活地适用改判标准,尽量使法律规定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获得统一处理,民事再审的既判力才能更好地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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