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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4-06-26 20:00:5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资本的流动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所有受理案件中数量的大幅增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处理好这类案件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应该根据民间借贷中常出现的问题来规避风险。

    一、搞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诉讼中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相互并不认识,或者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来借款,或者通过偶然的商务往来认识,为了获得利息即借款。这种借款方式的弊端是,对借款人的住址、身份、借款用途及经济状况、人品都没有了解,容易使自己的资金无法顺利收回。

    笔者接触到的一个案例是,原被告双方通过几次业务往来认识,后原告提出借被告现金,并为被告出具了证明条。因被告拒不还款,且后来联系方式失效,故原告起诉至我院。从证明条的形式上看并无不当,但是在送达起诉相关手续的时候,办案人员遇到了麻烦,因为根据原告通过的住址找到辖区派出所并不能查到被告的户籍资料。后经过多方查证,并与基层的村委组织负责人员联系才找到被告,经证实,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条上署名一栏写的是“小名”。

    故笔者认为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第一步就是搞清楚对方“是谁”。通过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件,要求对方写户籍登记处的姓名不失为一种方法,即使对方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也能减轻处理这种案件的难度。

    二、将口头约定变为书面约定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也很普遍。在借款证明上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都约定不明确。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全部支持:例如因为借款利息口头约定,若被告不认可,就导致法官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故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合同要件要明确书面约定,以此来规避风险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三、不要忘记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的借款合同要件并无缺失,但是过了上诉诉讼时效才起诉,若债务人并没有因诉讼时效提出抗辩,那么法官本着居中裁判的原则,并不会因此驳回原告的诉求,若债务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将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故在报告拖欠不归还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注意自己手中的借款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及时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借款人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善借款手续,采取多种方式规避借款风险,形成高效、诚信的经济社会。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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