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辉县市某公司当场支付被告元某某赔偿款2万元,并承诺下余4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告元某某付清。
被告元某某系辉县市某公司招聘的农村工人,月平均工资1000元。2013年12月1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缠花,元某某在清理花棉时,被机器割伤右手,导致右手受重伤。其在辉县市中医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因公司拒绝赔偿,元某某向辉县市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并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局裁决辉县市某公司15日内支付元某某伤残补助金143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30408元、就业补助金91224元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662.07元,共计143594.07元。
原告辉县市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该院。该院及时立案,通知双方应诉。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经多方走访,发现原告辉县市某公司现在效益不好,外债较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本着为农民工兄弟和企业的利益着想,该院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