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6-26 20:07:08


    近年来,离婚率总体来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离婚率增高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增多。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不断发展,离婚案件的案情变得更加复杂,婚姻家庭里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所涉财产来源形式越来越广泛,财产种类越来越多,财产争执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不仅能有效的保证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因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构成、种类纷繁复杂,因此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可能面面俱到,针对有些具体问题,仍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处理方法。

    一、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基本情况及特点

    1、共同财产分割种类增多。离婚案件不再仅仅处理离婚及小孩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婚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共同生活的夫妻,其拥有的共同财产不再仅仅限于共同存款,还涉及到房屋、车辆、装修装饰、股权、有价证券等等,共同财产也不再局限于有形资产,甚至有的还涉及到无形资产的分割。

    2、共同财产来源形式多样。随着经济来源渠道的增多,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形式也越来越多。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收入,婚前或婚后双方购买的房屋、车辆,甚至还有一些投资性的分红、盈利、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所得的共同财产等,共同财产需要我们对其来源、构成进行分析、研究、分割。

    3、夫妻共同财产争执的标的额越来越大。离婚案件共同财产部分出现房屋、车辆、个体经营所得等分割问题,其所涉及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往往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二、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离婚时夫妻双方以不法手段争夺财产。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双方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当事人为了使对方作出让步,不惜采取威逼胁迫,暴力要挟等过激行为,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2、离婚时夫妻双方隐匿、转移自己的可控财产。

这种现象在离婚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往往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采取补欠条、作假证言等手段将财产转移,或采取其他方式。比如,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一方当事人迅速将其可控账户内的资金取出,转入另一账户或亲朋好友账户内,或浪费、挥霍财产,或卖房将其转变成可控资金后将资金转移,或者是减少股利分红等等手段转移财产。

    3、房产、股金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房产、股金等标的数额较大的财产成为夫妻争议的焦点。对一般家庭来说,房子就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正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往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如夫妻双方享有的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不完整的收益权、处分权等,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股金因其涉及到是否是夫妻自主经营、股东分红还是盈利分红等情况,其涉及金额较大,与当事人利息息息相关,因此备受重视。比如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应考虑房产是夫妻期间购买还是婚前父母购买,是否是按揭房屋等等。我院近期受理的一起案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将其父母为其购买的房屋赠予女方,而随后其父母又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三、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的几点建议

    1、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妥善处理案件受理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个案解剖,具体分析,确定房屋的财产属性。对房屋的处理主要考虑是否是按揭房屋,因按揭购房在整个离婚案件中成了矛盾最集中、争议最多的事实,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是否是夫妻有限产权房屋处理,是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或是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是否是父母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等等问题。

    3、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定。在实践中,现行婚姻法存在一些局限,财产分割制度在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显得比较狭窄,对无形财产分割问题重视不足。应完善对人力资本这类无形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往往要牺牲自己提高人力资本的机会从事家务劳务,或者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提供支持。而根据现行婚姻法,受益一方在此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充对知识产权有关收益的规定。现行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只强调收益所得到时间,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造成不公:一是一方婚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得收益却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实是对一方智力成果的剥夺;二是婚后所创作的知识产权,却在离婚后归配偶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也不公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增补无形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离婚财产分割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耗费的成本及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应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作为标准来确立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

    4、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制度

对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应有权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证,应该举证责任倒置即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同时,制定和实施国家个人财产登记、执行等方面制度,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进而从制度上改变目前离婚妇女带来的种种不便,甚至得不到应有财产份额的现状。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缺乏诚信的一方总是千方百计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使离婚时能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而一般情况下,没有证据意识或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很难拿出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这样在离婚时能够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往往只是应有财产的一半或者更少。

    5、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在严谨办案的同时法官必须做到耐心细致的与当事人沟通。对于财产分割协议随便反悔、伪造证据、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争抢财产的情况,法官须对其晓以利害;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通过其父母或亲戚朋友做工作,平息当事人情绪,耐心处理。在实践中法官还需要用公平原则协调,在司法务实中探索和研究处理方法,坚持从司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出发妥善处理案件受理问题;从房屋的价款构成确定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大调解力度,力求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协调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2969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