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由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关注也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课题。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追欠工资过程中,政府出面为农民工做主,依法追回应得报酬时,因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时,引起广大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二)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时,为引起重视,采取轻生手段引起社会关注,扩大影响;或农民工越级上访,扰乱正常信访程序和秩序。
(三)影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程序和秩序。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有关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员去调查取证及查处,这不仅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程序,而且还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讨薪上访案件恶性循环。政府在处理农民工上访事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采取召开各方协调会、动用高压措施等手段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其虽然得到有效化解,但同时也给农民工造成一种误解,使部分农民工认为上访比其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都要快,都要好,致使其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是采取闹事、上访等方式追讨工资。
(五)影响构建和谐社会。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部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采取极端的过激手段报复社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社会新闻及事件已屡见不鲜,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在面临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应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献上一份力。
二、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前置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与劳动争议经常掺杂在一起,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需考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因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二)农民工举证难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对农民工来说成了一道难以愈越的障碍,往往也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题。一般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较严重,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农民工工作在建筑第一线,因其存在多次转包、发包情况,造成行业对农民工管理的紊乱,且因大部分农民工来自农村地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其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有的工资发放领取现金,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致使其被拖欠工资诉讼至法院时,举证不能,且有的发包、转包单位相互包庇,在司法单位调取证据时相互隐瞒。
(三)诉讼成本、财产保全费用问题。诉讼成本问题影响人们诉讼的积极性,打官司需要时间,对于以打工为生活来源农民工来说,本身拿不倒工资生活都难以维持,更遑论诉讼期间生活费及打官司期间的各种费用。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民工工资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就能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而法院在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全费用,因大部分农民工都是以工资为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因此当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先行交费时,势必会使部分农民工因无力支付保全费而放弃保全。
三、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采取的对策
(一)审查案件,保护农民工利益,及时立案。法院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在收到农民工诉状时,应及时审查案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让当事人按相应诉讼及法律程序办事,在尽快的时间内立案。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灵活进行分配举证责任。针对举证难的问题,相关人员应在办案实践中活学活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弱势群体依法行使权益,法院应有效的进行分配举证责任,农民工也必须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同时老板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不欠农民工工资,在实践中应结合,对农民工不应一味维护甚至同情,对老板不应一味的举证倒置,这样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平等性。
(三)农民工案件快审快结,减少费用及损失。法院在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是,对有困难人员应当采取减、缓、免交诉讼费,受理后,法院应积极通知双方进行调解,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调解不成是,应当快审、快结,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减少农民工误工损失等。在诉讼保全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应当晋升格认真,不出现差错。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打官司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在执行阶段,对一些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