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四月一日实施,这个司法解释将我国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两种情形,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作了细化规定,比较明确地界定了人民法院以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从《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看,人民法院启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两种情形,一是第15条规定的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与诉讼实体内容无关的诉讼程序事项,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二是第17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情形:(1)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被动依职权收集证据。上述两种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范围尚不够明确,究竟哪些材料属于《规定》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规定》没有列举。笔者试就这一问题略作浅析。笔者总结在民事审判庭实践的体会,认为以下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对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收集:
一、被告手中持有对原告有利的而拒不提交且该证据对事实真相的查明有举足轻重作用的证据材料。此种情形下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虽然也可以依据《规定》第75条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直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不去调查收集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交的证据,但这种推定形式毕竟没有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那样可靠,推定的事实毕竟具有或然性,不能准确反映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追求“客观真实”是诉讼活动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所以,在以上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收集证据似乎与诉讼活动应当以“客观真实”为终极目标的追求理念不符。
二、国家机关持有的,该机关排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其调取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机关、政府行政部门排斥公、检、法、安、司等部门以外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使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克服这种“壁垒”,达到自行举证的目的。如:受害人包某某被加害人高某某致伤后,包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急到现场出警,一面在安排受害人就医的情况下委托法医对受害人的伤情作了鉴定,一面向加害人询问案情制作笔录。后公安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依据其收集到的受害人笔录,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加害人对致伤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调处时,加害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上述证据材料时受到排斥。理由是内部有规定,只由司法机关相互之间才可以调取证据材料。此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遇到的情况应属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这种情况下非得人民法院出面收集证据不可,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证据应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三、证人不同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其调查取证,而该证人的证词对处理案件又有至关重要作用的材料。这也应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之一。这种“客观原因”是立法限制了律师的调查权而造成的。从《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三大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看,法律对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实现的举证责任是在弱化而不是强化。《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律师调查权的前提条件是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无法帮当事人实现举证责任,而过去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与协助,协助是律师调查对象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从律师法的规定看,律师调查对象“同意”与否是他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演变的过程看,律师调查权显然是在弱化,弱化了的调查权也就是削弱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因为许多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通过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而提升的,既然法律在间接地弱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那么,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举证能力所限发生无法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就应认定为是举证不能的“客观原因”而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举证申请有关部门就有关案件争议的事实通过鉴定结论而明辨是非时,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遭到排斥时,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争议的事实委托有关部门做出鉴定结论而予以收集的证据。这是《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范围。
五、了解民事案件情况的证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民事案件争议事实需要向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调查了解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权受到限制则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也应属于当事人举证不能得“客观原因”,应列入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综上所述,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遇到上述六种情形下需要收集的所有对定案有直接重大作用的证据材料,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排除客观障碍完成举证责任时,应视为不能收集证据材料的“客观原因”,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