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赵某英的代理人郭静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代理人郭静再三叮嘱我们办公室要把锦旗转送给翟同造和冯淑娟两名办案法官,向他们转达感谢之情。
原来,2013年原告赵某英到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赵某某归还自己欠款140000元。被告赵某某于2005年1月29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爱人王某安借款4万元。王某安在去世前将本债权转让给了原告。随后被告又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半年支付一次利息。此后,被告支付原告六个月8400元的利息后,以种种借口为由不予归还。原告遂诉讼在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英借款十四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遭受亲人丧失的痛苦,在接待其时态度尽可能体现人文关怀,让其体会法律并非冷若冰霜,而是有一定温度的。在被告申请鉴定期间,因案件处于停滞状态,原告也提出疑问,办案法官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因原告居住在上海,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原告在电话中一说起自己的案件就是半个多小时,办案法官从没有打断过,这让原告分外感到法官耐心听讼的司法温情及法官对其个人人格的尊重。在做被告赵某某的工作时,法官利用其与原告之间曾经的特殊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进行思想说服和法制宣传教育,被告终于为法官周到细致的工作所打动.表示要千方百计筹款,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12月4日,经过多方努力,被告将筹集的14万余元案款通过银行打到辉县法院财务账户上,原告赵某英于12月8日到法院领取了上述案款。原告出于对法官的感激之情,向承办该案的两位法官赠送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