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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借力化解执行难案

  发布时间:2014-06-26 20:23:50


    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一些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更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一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案件,需要政府伸出援助之手,对困难群众司法救助。辉县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案件中存在的难题,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化解了一大批执行难案。

    1、紧紧依靠党委、党委政法委支持,清理涉党政机关案件。

    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活动,活动开展后,辉县市法院迅速行动,清理了一批积案,仅有涉及新乡市劳教委的三起案件,因种种原因未取得进展。

    徐加翼、张清利、崔振辉因参与聚众斗殴, 2008年10月30日新乡市劳教委决定对三人分别劳动教养一年;经复议,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徐加翼、张清利、崔振辉三人向新乡劳教委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新乡劳教委在规定的两个月内不予赔偿,徐加翼、张清利、崔振辉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分别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新乡市劳教委分别赔偿徐加翼12115.82元、赔偿张清利12115.82元、赔偿崔振辉6455.15元。新乡劳教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新乡市劳教委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徐加翼、张清利、崔振辉三人于2010年12月27日分别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与负责劳教委具体事务的新乡市公安局法制室负责人联系,答复是该三起案件要组织调查组复核,待复核后再作结论。但一直没有结果。

    因本案被执行人为新乡市劳教委,实际的赔偿责任人应为新乡市人民政府。虽经辉县市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督促,没有成效。该三起案件因迟迟未能结案,给该院的清积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全市的清积进度,势必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辉县市法院专门向辉县市政法委副书记赵保忠进行了汇报,赵书记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向姚志伟书记进行了汇报,姚书记指示,以辉县市政法委的名义再向新乡市政法委请示,同时指派赵保忠副书记将此事作为近期重点工作,加强与新乡市政法委领导的沟通。接到我市政法委的情况报告后,新乡市政法委高度重视,冯跃东副书记专门召集新乡市劳教委、辉县市政法委、辉县市法院的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在听取各方的汇报后,要求新乡市劳教委以大局为重,一周内将案款履行完毕。2013年11月25日,在新乡、辉县两级政法委领导亲自协调、督促下,辉县市法院的这三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顺利执结。至此,该院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全部清理完毕。

    2、对困难群众进行司法救助,体现人文关怀。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我市的交通事故一直呈高发状态,由此而形成的执行案件也逐年增加。大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而难以执行。这些案件的标的通常都比较大,大部分在数万元,有的在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但被执行人大部分履行能力有限,承受不了如此大的赔偿数额,而申请人有的是借钱治疗,有的是等待执行款治疗,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常常会到各级部门信访,对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要么赔偿数额巨大,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要么双方对方情绪激烈,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要么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根本无条件履行,基于以上几种原因,这类案件通常情况下长期不能执行到位。

    2008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平安辉县”建设,加快推进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辉县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由市政法委、财政局牵头,会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共同参与成立涉法涉诉困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审批,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主发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每年拨付,列入财政预算。市委、市政府要求领导小组要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扩大资金总量,积极向社会筹集,组织和引导有关方面共同为化解矛盾分担责任、贡献力量。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中第(二)项专门为执行案件设定,即“政法机关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执行申请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我院党组及王院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王院长多次向市委、市委政法委领导汇报,希望能加大案件救助力度,并多次就有关需要救助的具体案件同领导小组沟通,取得领导小组的支持。

    我市市委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也非常关心,多次作出指示,时任市委书记崔学勇在2012年底的书记大接访活动中就指示领导小组想办法筹措资金在春节前救助一批确需救助的案件,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祥和的春节。2010年9月,崔书记在接待上访人刘为芳反映其子石俊豪交通事故赔偿一案长期得不到执行时,崔书记了解到石俊豪年仅3岁,因交通事故左下肢已截肢,因正处于生长阶段,还需多次手术,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近30万元,但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该案无执结可能,我院已通过新乡政法委对其司法救助80000元,但远不能解决其困难,虽然按照规定,只能对一人救助一次,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崔书记指示领导小组再救助100000元,以体现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之情。

    3、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沟通,解决涉村委会相关案件。

    由于大部分被执行的村委会的经济收入仅够维持其正常运转,甚至有的是举债度日,如果让他们偿还以前所欠债务确有困难,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造成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会产生不良影响。还有一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虽有履行能力,但是,现在许多乡政府以村财乡管制度为由,不为所辖村委会在银行开立单独的结算账户,各村委会的资金都在乡政府的一个账户内,对村委会的资产进行内部管理。致使法院在查找财产时,难以发现各村的资金来往情况,不能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鉴于以上实际情况,这些案件得到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为此,该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始终注重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执结了一批难案。

    如某村委会因本村修路、受害人因乘座该村车辆发生事故死亡等事情,多年来,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标的达几十万元。执行期间,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该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促进案件进展,法院领导多次同该村所在的上八里镇两届党委、政府领导沟通,两届领导对此事都较为重视,积极同该村干部协调,与原任村书记多次协调后,没有结果。法院领导没有放弃,在新一任镇党委、政府领导上任后,又多次与镇领导沟通协调案件的执行,镇领导为法院领导的执着所感动,加大与与现任村书记的协调。经过不懈努力,村书记表示,一定会想办法尽快履行,但因该村欠款较多,短时间内不能到位,会分期履行。目前,该村交到我院现金10万元,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4、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解决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联动机制。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瓶颈,执行信访问题更是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由于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只能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处理信访人反映问题中与案件有关的诉求事项,而实际上,处理好一件涉诉信访案件,往往不仅仅是对案件的办理,还必须做大量的案外工作,如解决信访人的生活出路问题、家庭实际困难、邻里矛盾等,在复杂的矛盾和多样的需求面前,单靠人民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是不可能来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我院清醒的认识到司法权的这种局限性,积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新的社会矛盾化解途径,解决了一大批难案。

    我院办理的孙某申请执行王某相邻权纠纷一案,双方因出路通行问题产生矛盾,多年数次激化,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拆掉石墙让原告通行,判决生效后,因两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不能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双方又宿怨太深,强拆后被执行人会重建石墙,造成案结事不了,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打开“心结”上。但急于求成的孙某之母多处上访反映我院不执行,省市县各级领导也多次批转督办。辉县市政法委、辉县市法院、南村镇政府启动联动机制,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镇党委书记等镇村干部到实地查看,并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化解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2010年8月份,在30余名镇村干部的配合下,公安、法院50名干警成功将石墙强拆除,该信访案件执结。类似的案件还有张某申请执行赵某买卖房屋一案等10余起“钉子案”、“骨头案”,在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帮助下都得以解决,大大减轻了法院的信访压力。

    党委、政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靠山,辉县市法院依靠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还将紧紧依靠这个靠山,通过全体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辉县社会安定、经济腾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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