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辉县市法院快审快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到6月26日成功调结该案,前后仅用了一个余月时间,当事人双方非常满意,也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3月8日11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辉县市某村路口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职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职某某受伤。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职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3260.86元。被告张某某已支付原告职某某医疗费11000元。张某某驾驶的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479.86元;对原告职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残疾赔偿金待评残后予以增加。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已近70岁,子女不在身边,给其代理案件的是其妻侄儿,综合本案,由于原告现在还达不到鉴定条件,且被告驾驶的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鉴定不仅增加费用,也增加了当事人是诉累。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7000元,其它双方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