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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10 16:05:5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经济观念也随之改变,公民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增多,往往把手中的大量闲置资金投入到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且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手续简单;但民间借贷同样存在着许多隐患,如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是否合法,如果发生纠纷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如何认定。本文笔者试通过审理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此问题进行浅析,方便以后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互相借款时,应当严格遵照此条经济法的规定,合法合理地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以实现保本升值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不了解,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往往会远远高于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当借款人出于经营不善等现实原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及其本金时,民间借贷纠纷就随之产生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额利息的具体认定成为法官判案的关键所在。

借款人在面对出款人不合理的要求时,如果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我,往往会变成诉讼程序中的弱者。《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支持。因此借款人可以依据此条法律之规定,拒绝偿还出款人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利息。而关于“驴打滚”的高利贷复利计算方式,《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人熟悉这两条简单的法律规定,就可以避免被出款人牵着鼻子走,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无疑对双方来说是种双赢,不仅有效快捷地实现出借人的利益,同时在方便借款人生活、活跃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即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合法有效施行,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进行,有利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序良俗的有效维护,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稳定。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民与法人应当自觉遵守经济法律,不能利欲熏心,对双方可自由约定的利息应当适可为止,即不高于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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