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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无知戏火致伤害 家长监管缺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11 15:34:09


    辉县市三个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在路边戏火玩耍,因年幼无知将石油当作水去灭火,致使火势增大,其中一人赵某双腿烧伤。11月26日,辉县市法院审结这起民事赔偿案件:由原告赵某、被告秦某和范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损失13000余元。

    赵某、秦某和范某均为十周岁以下的儿童,三家紧邻在辉县市繁华路段做生意。2013年7月6日晚8时许,三个儿童捡拾别人过生日丢掉的生日蜡烛,并点燃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他们找来瓶“水”(瓶里实际装的是汽油)试图浇灭蜡烛,却引起火势增大,导致赵某双腿被烧伤,住院治疗20天,造成医疗费等损失13000余元。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三个儿童均为未成年人,相互玩耍并无过错,但赵某确系三人在玩耍过程中受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三个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共担损失。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全,对是非凶险的判断能力缺失,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一定要尽到监护之责任,不让孩子单独活动,时刻让孩子在自己的安全保护之中,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是需要供出代价的。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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