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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官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发布时间:2014-07-16 16:34:03


    近年来法官受到攻击、围攻、伤害甚至被杀害的事件不断披露于新闻媒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惑与挑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应对之对策。

    一、法官当前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制度保障不到位,使法官生存于危墙之下。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笔者认为,法官频遭无辜伤害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此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只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才定罪,针对法官个人人身安全被侵害的行为却只能与侵害普通人一样,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处罚。在这种制度体系下,当出现当事人闹访或对履行职务的法官进行阻挠、对抗和伤害的行为,法院一般采取消极躲避以求息事宁人。

   (二)传统文化中民众信“权”不信“法”,现实中法官面临的压力大。由于人治社会的长期影响,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对法律的敬仰,信“权”而不信“法”;另外将法官与普通公务员一概而论的传统与做法,很难使全社会形成对法官群体的尊重与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案多人少,法官既要承受超负荷的工作量,还要经受信访压力、社会评价、各种诱惑等多种考验。高风险性的职业、一般公务员的待遇,使法官队伍中的精英由于不甘清贫,反而纷纷转行当了律师或到其他高收入行业供职。

   (三)少数法官办案不公或参与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了法官群体的公正形象。英国哲学家培根早就断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然而,由于不能抵制来自某些方面的压力和诱惑,出现了少数法官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甚至腐败犯罪,枉法裁判,如近年来社会广为关注的的佘相林冤错案件、赵作海冤案、时键锋天价逃费案以及上海高院四名法官参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嫖娼活动等,使法院(法官)形象受到很大损害。

   (四)法院权力地方化,法官依法办案受干扰。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而实践中要真正实现这一理想境界,则需要足够的勇气。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保障都完全依靠地方,法院想要排除一切干扰谈何容易。

   (五)法官司法理念不科学,司法行为不规范。曾经有一个时期,推行所谓的审判方式改革,使得法官高高在上,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一步到庭的做法;加之少数法官对人民群众感情淡漠,工作作风不扎实,置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证据保全意识差的现实于不顾,将庭审当成单纯的“竞技场”,追求所谓的程序正义,忽视实质正义,使法律真实背离了客观真实,导致不少案件案结事不了,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到处上访告状;部分法官不甘清贫和寂寞,业外时间干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事情等。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要通过司法改革,体现人民法院的宪政地位。无权则无威。一方面要呼吁各级领导重视法院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推进省以下法检两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去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地方化 ”的弊端,还权于合议庭和审判长,建立权责相符、体现审判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  

    二是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职业准入精英化。我国现在拥有一支庞大的法官队伍,但由于目前我国法院人员配置不合理,真正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比例甚至不到二分之一。法官的选任必须保证精英化,并通过构建严格的法官考核和遴选制度,确保非德才兼备者不得被任命为法官,而水平最高、操行优良者能够被逐级遴选到上级法院。同时,通过在法院内部实现精细化管理,确保法官享有职业尊荣。

    三是要保障法官职业身份的稳定性,逐步推行“高薪养廉”制度。在身份保障方面,除要严格贯彻法官法明确规定的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之外,还需逐步设立非因法定事由调整法官岗位须经法官本人许可制度。在收入保障方面,应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实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各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四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规范法官司法行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和正义在心中,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严谨的审判作风、娴熟的审判艺术和公正的裁判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同时,法官应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保持低调和中立,以免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疑虑。

    五是要构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体系,筑牢法官安全屏障。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并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建议立法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落到实处,并逐步设立藐视法庭罪、庭外侮辱、诽谤法官罪;要逐步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必要的警力保障。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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