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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行政审判注重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发布时间:2014-07-24 11:13:49


    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合议制作用,该院行政庭妥善处理四方面关系。

    一是妥善处理“合与分”的关系。在保证合议庭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决策思路的前提下,细化内部成员的分工,形成庭审前共同参与调查、协调工作,庭审中审判长主持、其他审判人员予以辅助,庭审后合议庭集中讨论决定的案件评议模式,坚决杜绝合而不议的现象,确保合议庭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是妥善处理“静与动”的关系。在行政审判人员少、合议庭人员相对固定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抽取陪审员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实现审判员与陪审员的动静结合。

    三是妥善处理“调与判”的关系。合议庭成员树立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意识,对于符合协调条件的案件,优先进行协调,并充分借助陪审员在案件协调中的优势,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对于不符合协调条件或久调不决的案件,在合议庭评议后及时做出裁判。

    四是妥善处理“内与外”的关系。对内坚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保障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依法做出裁判;对外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过程,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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