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私自购买的的气枪存放在辉县市民小兵处,闲来无事,小兵约上两个朋友去野外打鸟娱乐,孰料没打落一只鸟,却打出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来。如今小兵后悔连连,早知道是这个结果,说啥也不会保存别人的气枪,更不会用来打鸟娱乐了。
辉县市民小武2013年4月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私下交易购买了一支气枪,朋友小文前后时间内,也私自从陈堡购买了一支类似的气枪。2013年10月初,他们相约喊上朋友小兵、小成,带上气枪,去南水北调辉县段某地打鸟娱乐,打了两只野鸡,因有事,小武、小文先行离开,把自己购买的气枪暂时嘱托给小兵保管。10月下旬,小兵又一次叫上小成,带着气枪到上次打野鸡的地方打鸟玩,被巡逻的公安机关人员发现,对小兵予以拘留、逮捕。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小兵所持有的两支气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范畴,原以气枪只是玩具的小兵,此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如实供述了枪支的来源和事情的经过,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然而,后悔已迟,小兵终究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小兵的表现,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小兵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非法持有的气枪两支及铅弹若干予以收缴。如今,判决已经生效,小兵的事情告一段落,但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枪支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认知概念,比如经常在庙会等场所见到的打气球的气枪,市场上销售的仿真玩具枪,是否也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呢?所以希望通过小兵的事例,更多的人能从中学到一点知识和教训,知法守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