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辉县市法院院长王珏收到一封新乡市政协委员王某的感谢信,信中对执行局法官孙居亮想当事人之所想,加班加点彻底了结双方纷争的工作态度、公正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加赞赏。
事情是这样的。
2008年10月12日,辉县的王某从延津县的侯某处以7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登记在其弟侯某某名下)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侯某应提供该车过户的一切手续,如不能提供,必须无条件将购车款返还给王某,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年10月28日,侯某之弟侯某某用侯某放置在家中的该车备用钥匙,将王某停放的该车辆盗走,卖给他人。2009年5月,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并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011年曾两次找侯某,要求其提供其弟的身份证明办理车辆过户,侯某均未提供。无奈的王某于2012年8月1日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2014年6月12日,新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侯某返还王某购车款70500元,王某返还侯某轿车。王某于7月13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孙居亮接到案件后,在向被执行人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立即到金融机构查询侯某的存款情况。通过多次查询,终于在8月4日上午11点多时发现侯某在延津县一储蓄所有存款,为防止侯某转移存款,他顾不上吃饭,冒着35度的高温,和副庭长李如吉一道到延津县冻结侯某的存款,冻结手续办完时,已是下午两点多。8月12日中午,孙居亮刚回到家中正准备吃饭时,接到了侯某打来的电话。侯某称,他现在在法院,等着处理该案。有着强烈责任心的孙居亮接完电话就赶往单位,爱人让他吃完饭再去他也顾不上。一见到孙居亮,憋了一肚怒气的侯某开始冲着孙居亮爆发了,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都是自己的弟弟造成了目前的局面,孙居亮耐心听完侯某的报怨,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后,讲法析理,劝导侯某要面对现实,将事情彻底了结才是最好的结果。渐渐平息心情的侯某接受了孙居亮的忠告,请求孙居亮做对方的工作,让其将车开走,不要让其再申请执行弄得各方都麻烦了。孙居亮看到侯某有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当即电话通知申请人王某到法院来,经过沟通,王某同意将轿车返还给侯某。至此,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均比较满意。处理完案件,已是下午两点来钟,双方都诚心的邀请孙居亮去吃饭,被他谢绝。
本来为了方便出行购买轿车,却被节外生枝郁闷了将近六年的王某终于心情舒畅了,于是,他发自内心的提笔给辉县市法院王珏院长写下了感谢信。在信中,他写道:“我虽然是一名政协委员,但我在与孙居亮的接触中,从未提到自己是一名政协委员,看看孙居亮是怎样为普通老百姓执行案件的,通过这起案件,我深有感触,他就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从他身上,我也能感受到,辉县法院的法官群体是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