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午,在峪河法庭驻乡执行的干警在吃饭时间突击执行,执结一起赔偿案件。
2012年5月9日晚11时,张某、李某和同村的孙某、周某、冯某在峪河镇中心十字的夜摊吃饭时发生矛盾,孙某等三人将张某、李某打伤。经辉县市公安局处理,孙某等三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孙某等三人拒不赔偿张某、李某的经济损失,二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孙某等三人支付张某、李某经济损失13378元。2013年6月24日,张某、李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冯某向执行人员提出,事情是三个人引起的,自己愿意支付三分之一的赔偿款,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冯某履行了应承担部分的赔偿款。而孙某和周某却始终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两人家中执行,始终未发现两人的下落,经多次到金融机构查询,也始终未发现两人的存款线索。考虑到申请人和两人系同村村民,执行人员叮嘱申请人,只要一发现两人的行踪,及时联系。但很长时间以来,申请人也未发现两人的行踪。
8月21日中午,下乡返回峪河法庭驻地的执行员武志方刚端上饭碗,手机响起,电话那头传来申请人张某垒急促的声音“武法官吗?我申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孙某现在家中,请尽快来吧。”武志方立即向庭长赵月军汇报,赵月军马上让正吃饭的三名干警放下饭碗,先去传唤被执行人。十分钟后,执行人员赶到了孙某家中,将正在吃饭的孙某抓个正着。将孙某带到执行驻地后,执行员告知其有两个选择,要么履行案款后让其回家,要么就送其到拘留所,看到执行人员动了真格,在强大的压力下,孙某乖乖地同家里联系,下午三点多,孙某的家人将案款交齐。在做孙某工作的同时,执行人员又打通了从孙某处获知的周某的电话,告知其孙某已被执行人员控制,向其申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劝其不要执迷不悟,尽快主动履行义务,现在我们就住在你家附近的法庭,不要因为很少的赔偿款让执行人员天天到家里去,家里人也会跟着丢人现眼的,旁边的孙某这时也插嘴说不要再躲藏了,执行人员早晚会找上门的。明知躲不过的周某只好答应尽快筹款履行,当天下午6点多,周某的家属将赔偿款送到执行驻地。该案执结。
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立即出动是执行局定的一条铁的纪律,是对申请人的郑重承诺。